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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領取永久居留證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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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12-21 13: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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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處....移民署新竹縣服務站  

永居注意事項:
一、領到永居證之翌年1月1日起,每年需在台居留滿183日以上;若無法住 滿183日者,需事先提出「出國報備」。
報備方式如下:
1. 線上申請:毋須檢附文件,惟須至本署全球資訊網 / 申辦專區 / 線上申請 / 外僑永久居留出國報備--填寫基本資料並敘明申請原因及報備年度,本署審核後以電子郵件回復。
2. 臨櫃申請:申請表一份、聲明書、護照及永久居留證正影本。
二、非本國配偶欲工作者,應依就業服務法51條規定,申請工作證;並請逕向勞委會申請【TEL:(02)8590-2351】。
三、居留地址若有變更,限於搬家15日內辦理:居住證明、護照正影本、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到現居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逾期辦理者依移民法31條第5項及85條第3款予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護照更新者:新舊護照正影本、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儘速到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變更。
五、永居證遺失或損毀者:切結書、護照、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到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費用1000元。

===========


另外...高雄市第一服務站也有類似文章



一、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不必再辦理延期。
二、取得本證後,如需出國,持有效外國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入出國。
三、地址變更請於事實發生15日內攜帶下列文件辦理:
(1) 護照及居留證正本(2)地址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我國籍配偶之已辦理地址變更之戶籍謄本..等)(3)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
四、護照換新,請持外國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至本服務站辦理註記。所需文件如下:(1)護照正本;(2)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3)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
五、外僑永久居留證如不慎遺失,請本人攜帶(1)護照(2)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3)費用:新台幣1,000元。
六、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
電話:02-8590-2567 費用:100元。
(申請人先至郵局繳交新台幣100元費用,連同收據、申請書、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以掛號寄至行政院勞委會,大約1週即可收到工作許可證)
七、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每年須在台居住滿183日,如因故未能住滿183日,請依下列程序向本服務站申請報備:(必須於出國前報備)
(一)臨櫃方式:請備妥下列文件後,至全國任一服務站臨櫃辦理
1.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2.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3.費用:免費。
4.聲明書:請註明報備出國起迄日期、報備事由(如工作、就醫、就學等)、年度(最長1次2年)。
(二)網路方式: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站提出申請,免費、免附件。(申請路徑:首頁\申辦專區\線上申辦\9.外僑永久居留證出國報備線上申請)
※審核時間:約1週,臨櫃將以公文通知,網路則將以e-mail回復申請人。
八、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撤銷或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三)經司法機關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者。
(六)取得我國國籍者。
(七)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
(八)受驅逐出國者。
九、本服務站服務訊息: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7樓
電話:07-221-3478
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址N.I.A website: 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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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2-12-21 15: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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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永久居留證規定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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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12-21 15:02
謝立功:永久居留證規定擬放寬

17:06:24       1010903

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sn=121

2012-11-15 送立法院審查

六、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在臺須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並修正為出國五年以上始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俾利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以及落實對永久居留外國人動態之管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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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12-22 11:24
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sn=121

2012-11-15 送立法院審查

這條文通過了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9869.00

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2 日第 3837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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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23-4-13 09:41
這條文通過了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9869.00

立委初審 外籍優秀人才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2023/4/17 16:36(4/18 02: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吸引優秀人才來台,行政院會1月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仍有部分條文,因朝野立委與行政單位未達共識而保留,須送朝野黨團協商。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並增加在台永久居留的誘因,初審條文鬆綁停居留規定,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由於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183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為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初審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另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初審條文也放寬相關規定,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7年以上縮短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初審條文也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編輯:林興盟)112041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41702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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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初審 外籍優秀人才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2023/4/17 16:36(4/18 02:46 更新)

立院三讀 外籍人才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2023/5/30 10:34(5/30 10:48 更新)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立法院30日修正通過,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吸引優秀人才來台,行政院會1月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並增加在台永久居留的誘因,三讀條文鬆綁停居留規定,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由於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183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為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三讀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另外,基於家庭團聚權及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三讀條文也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也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而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三讀條文也放寬相關規定,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7年以上縮短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而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編輯:翟思嘉)1120530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530003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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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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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5.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二、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三、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1.30日以下之履約工作。
2.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3.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四、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經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從事演講及技術指導等。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 ;s=21FE35771671E687


========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 ... 0090001&flno=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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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tsay 發表於 2023-11-20 18: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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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ensontsay 於 2023-11-20 18:57 編輯


我覺得我的移民署在地服務站 可能還是用到舊規定

他跟我說 每年要待183天以上 不是五年平均滿183天

年底再來去服務站辦理居留證    就針對永久居留證規定跟他們討論一下

還有提醒我 配偶出國三個月以上   回來台灣要體檢報告跟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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