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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通過後已完成結婚登記,台辦處核發簽證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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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卡小二 發表於 2014-8-5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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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通過後已完成結婚登記,台辦處核發簽證之類別:

一、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停留期間天數少於180天屬之。
       一般停留期皆有註明,列如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其重點解說如下:
1.        辦理延期應於期滿前15日內辦理,太早去不會給你辦。
2.        停留期未達 60天之簽證不得延期。
3.        停留期限60天以上之簽證有加註限制者,依加註辦理。(例如:停留期間不得改辦居留)
4.        延期之總天數不得超過180天:例如停留期為60天,每次延期亦為60天,可延2次,停留期為90天,延期亦為90天,可延1次。
5.        停留期限60天以上之簽證未加註限制者,可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未申請完成前,已達停留期限者應辦理延期。

二、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停留期間天數多於180天屬之。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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