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vie 發表於 2014-1-10 14:29

離譜 外交官賣簽證/蘋果日報


蘋果日報/貪污300萬 外交部一路護短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10/35569074/

trang54188 發表於 2014-1-11 11:18

就是一個字濫.越南待久了.

入境隨俗.被同化了

dinkpo 發表於 2014-1-12 22:51

利益薰心了!

跟愛拿咖啡前的越南官員一樣!

y2011y100 發表於 2014-1-13 07:55

這本來就會有的事情
因為台灣政府已經走在腐敗的道路上
相信台灣人如果再沒有自我思考能力沒多久底下人民會過的更苦
錢都被高官與財團圖利去了
剩下貧民老百姓苦哈哈
最後變成有錢人才能讀書   沒錢人只能當奴隸

ChunLei 發表於 2014-1-13 12:52

這樣子啊~在我婚後一年,的確有從越南那兒的朋友聽到這種事,那時還以為她在開玩笑,回說不可能,結果那臉色夠難看的。現在想想,時間也吻合...

不過,薪水那麼高,還要貪這種小錢,是不是有什麼更黑暗的事呢?

小雄 發表於 2014-1-13 15:43

外交部雖不是檢調單位,但還是有失職之處
或許早已查出,長官護短以免受到連帶處分

vy911 發表於 2014-1-13 15:58

剛剛好而已,有抓到的是這個,還沒抓到的就不知幾何了?

小隆 發表於 2020-2-27 14:52

學生簽證放水 前駐越祕書更一審遭判8年10月

最新更新:2020/02/27 12:3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駐越南代表處祕書蕭裕文被控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圖利仲介,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圖利22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8年10月、褫奪公權4年,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蕭裕文涉嫌在越南期間與越南當地仲介曹保麟勾結,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並收賄,曹保麟涉偽造學生財力證明及漢語水平證書。

檢方起訴認定,蕭裕文圖利曹保麟辦理27件學生簽證;蕭裕文駐越期間有財產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情形,蕭裕文從民國99年5月起到102年1月止,共33個月支付房屋租金7萬5885.49美元(約新台幣242萬2264元),卻不是從薪資帳戶支付,且蕭裕文在越南當地購入83個LV皮件,總價達越南盾12億元(約新台幣170萬元)。

蕭裕文在越南期間帳戶內共計存入1萬6900美元(約新台幣53萬9448元)及結售4300美元(約新台幣13萬7256元);檢方給他二次機會說明這些支出及帳戶款項來源,但蕭裕文無法合理說明。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蕭裕文,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曹保麟。

一審判蕭裕文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蕭裕文構成貪污圖利27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構成偽造文書14罪,應執行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上訴而確定)。

蕭裕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7年8月間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090227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2270135.aspx




dang 發表於 2020-2-28 18:58

前3年罷. 我妻子小姪女.來台讀書. 辦理的很囉嗦. 就沒來了.


貪污早晚都會出事的. 如是因.如是果.   不怕你就去做.

小隆 發表於 2022-6-7 12:04

駐越官員放水核發簽證 他沒花薪水卻狂買LV下場慘了!

2022-06-07 11:09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前秘書蕭裕文圖利河內台灣商會秘書長、人力仲介商曹保麟,核發學生簽證時,護航不符資格的越南學生或配偶來台,期間未動用薪資存款,卻可支付7萬5千多元美金的房租、買83個LV皮件,更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蕭8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蕭裕文2010至2013年間派駐越南代表處擔任秘書,負責協助辦理越南人士來台簽證業務,曹保麟是越南最大人力仲介商,辦理越南人士來台就學、結婚等仲介事項。依規定,越南學生申請來台就學,須提存款、基礎華文或英文能力等證明;由於多數越南學生無法提供合格文件,曹保麟因而偽造相關證明書向駐越代表處申請簽證。

曹保麟向每名申請者索取1000至4500美元仲介費,協助27名越南學生及配偶來台;學生若成功入學,曹還可再向台灣的學校收取每名學生2000至3000元台幣的仲介費用。蕭裕文未經面談就核發曹承接的簽證案件。

檢方偵查時、法院審理時,蕭裕文否認犯行,但無法合理說明生活開銷與帳戶款項來源。一審判蕭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蕭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改判蕭8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認為,蕭裕文身居要職,領有政府發給的優渥薪資及生活津貼,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職責,卻無視法律嚴厲禁制,多次率爾核發簽證,罔顧國家託付,破壞官箴,減損公眾對公務員品格操守的信賴。

再者,蕭裕文擁有數額不少的來源可疑財產,破壞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的規範,且蕭在法院審理時仍飾詞卸責,未見正視己非,但考量蕭無任何前科紀錄,目前無業且無收入,改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蕭8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6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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