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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越南央行公告自本(2011)年9月1日起,對個人出入境攜帶美元及越盾不須申報的額度設限,每人為5,000美元及1,500萬越盾
類別 : A06(經貿法令政策)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11年8月16日(越南央行網站2011.8.16) ;
文號 : 490
商情本文 :
越南央行為執行總理本(2011)年2月24日第11/NQ-CP號公告,有關致力採取遏止通膨、穩定宏觀經濟及確保社會福利措施的規定,已於本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規定個人出入越境攜帶美元及越盾設限的事宜,並規定自本年9月1日起始實施,其中規定重點如次;
一、 適用對象:適用前列第15/2011/TT-NHNN號公告的對象,為持越南或外國權責機關發給的護照或取代護照之其他證件,而有攜帶外國及越南貨幣(含鈔票及金屬貨幣),且從越南國際關口出入的個人。
二、 攜帶貨幣應申報的額度:對於攜帶5,000美元以上或攜帶相當5,000美元以上的其他幣別,及1,500萬越盾以上之出入越境的個人,均應向關口海關申報。
三、 對於攜帶相當5,000美元或以下,或相當5,000美元以下其他幣別,而有計畫將該等外幣存款於獲准在越南從事外匯營運活動的信用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所開設的個人外滙結算帳戶之入境人士,亦須向關口海關申報,受理本節的信用機構,將以經關口海關簽認的攜帶貨幣申報單(最多的效期為60天),俾利作為審核受理存款之依據。
四、 對於攜帶超過前列限額外幣及越盾,或攜帶超過於最近入境申報攜帶貨幣的出境人士,應向關口海關出示符合越南外滙管理規定營運的信用機構發給之攜帶外滙出口證明書。
五、 對於攜帶超過前列限額外幣及越盾,而不超過入境時申報攜帶貨幣額度的出境人士,則應向關口海關出示最近入境時攜帶貨幣證明的報關單,不須取得越南信用機構之確認。另經海關確認之最近入境申報單的有效期限,自認定起為1年並僅適用於認定後的後續之單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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