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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虯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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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妻與外勞通姦應否提告,壇友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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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仔 發表於 2010-9-6 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勿憑空捏造、杜撰、幻想,編故事來說些有的沒的..
本帖最後由 發仔 於 2010-9-6 21:35 編輯
幾個問題問一下各位看倌:1.假如外勞搶了一項你的重要資產,你會不會告他?2.假如外勞開車撞傷你了,你會不 ...
虯髯客 發表於 2010-9-6 20:37

作事情不要鑽牛角尖
也不用牽扯外勞如何如何....
我只能說法律不一定保護好人
法院判決常不如人意..
如以台北這位網友苦主為例
老婆肯協議離婚算是最圓滿解決
網友如果執意上法院真的自找苦吃
以外籍老婆離家出走不歸為例
老公為恢復單身上法院訴請離婚
快者壹年(少數)慢者2年以上則才能解脫

在台灣被無賴飆仔開車撞傷(死)上法院也無用
有時只能自認倒楣自己敷牛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p;t=1639967&p=1

如果我被外勞無意撞傷
與其計較也擠不出多少賠償金
不如選擇原諒外勞較寬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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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22:39 編輯
虯大大,我覺得當下抓到通姦給他痛打一頓才是正常反應...,再來會去思考婚姻的存廢,而通姦是2人合意的行為,越 ...
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1:04

更正,把給他痛打一頓改為很抓狂、很生氣,即『我覺得當下抓到通姦會很抓狂、很生氣...,再來會去思考婚姻的存廢,而通姦是2人合意的行為...』

ps.若是痛打一頓不小心出了人命,就非常不值得了,賠了夫人,也賠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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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樓主| 虯髯客 發表於 2010-9-6 2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天下之事本無絕對,

舉例若非引述極端案例,似無鑽牛角尖之虞,

遭無賴撞傷索賠無門,惟倘未提告怎知其為無賴!?

預先放棄自身權益,法律當然只會保障壞人,

配偶因「通姦」被告有案在身而偕外勞離家出走,窮途潦倒似乎不需太久,

且配偶被提告事實為「通姦」而非「不履行同居義務」,

倘事證確鑿且對造屢傳不到,依規似採原告證詞為判決參考,

速審速決已可預見,似無冗長之虞。

亦狂、亦俠、亦溫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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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3:00 | 顯示全部樓層
愛不是要求對方,而是要由自身的付出。-靜思語-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23:14 編輯

引用.......

配偶因「通姦」被告有案在身而偕外勞離家出走,窮途潦倒似乎不需太久,

且配偶被提告事實為「通姦」而非「不履行同居義務」,

倘事證確鑿且對造屢傳不到,依規似採原告證詞為判決參考,

速審速決已可預見,似無冗長之虞。

........

虯大大,怕只怕他們為愛走天涯,一年的苦也不怕,而當事者身心已變成不正常了.

若用通姦來法院判離,也是需要時程,步驟,若被告都不來,出庭通知也要翻譯送達,

判決出來也要翻譯登報,加一加,也要蠻久的,若再加上證據不足(沒有抓姦的照片)

法官要怎麼判,也是一個問號?
  若證據不是很充足,我覺得用不履行同居義務會比較好判離,只要按照時程、步驟走就可以了.

所以說,我還是覺得能協議離婚好了,再告通姦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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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life 發表於 2010-9-6 23:36 | 顯示全部樓層
戀愛中猜來猜去是情趣,婚姻中猜來猜去是禍害。
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這是否就是世間人所說得真愛無價的真正意思?
緣分走到盡頭,除了祝福彼此,還能有更好的辦法嗎?
一天到晚想訴訟之事,忿忿不平,首先受重傷的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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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10-9-7 00:24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美國哲學家梭羅曾經說:「治療愛情,唯有愛得更深。」
年少時不太明白這話的意思。
當緣分走到盡頭,已經夠傷心了,千萬不要自己再拿把匕首捅向自己的心窩。首要之務是振作起來,提昇自己,讓自己更堅強。祝福彼此是最好的結束也是最好的開始。有一天,你會遇上另一個人,你將更加珍惜,愛她更深,犯過的錯誤不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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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仔 發表於 2010-9-7 05:25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本帖最後由 發仔 於 2010-9-7 05:29 編輯
若被告都不來,出庭通知也要翻譯送達,

判決出來也要翻譯登報
...
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3:00

公示送達---被告逃回原籍國篇

想到這個好氣又好笑
有人訴訟理由寫得長篇大論文情並茂,深信能打動法官
法院通知需翻譯並公示送達(海外登報)
哪知翻譯公文及登報費用隨你文章字多寡而定
你還沒有打到對方就會破財氣到無力
離婚官司大部分要打2次
履行同居→訴請離婚
翻譯公文及登報共4次
翻譯外文以英文最便宜,越文泰文印尼文貴很多
公示送達公文是哪種外文?隨法官意嚕

姦夫淫婦泰越共構
公示送達泰越文並呈
你會想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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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7 08:26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
再補充更正我的想法:

我上面的不履行同居義務,也只是判決離婚的要件之一,而通姦也是要件之一,當越妻演變成離家不歸時,又想要法律判決離婚,就要在訴訟內容把通姦陳述出來,若有證據,法官會寫在判決裡的理由裡面判決離婚,所以說若是最後結果只是離婚,就一開始時趁越妻還可連絡到趕快協議離婚,離婚好了,要再告通姦應可以.
當然內容陳訴愈多,(越文)翻譯費也就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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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 發表於 2010-9-7 09:26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本帖最後由 shin 於 2010-9-7 09:30 編輯

理論上有法律約束不管如何!當然提告!不然枉然法律的立意!
實務上法律訴訟是很費時又費力!又很煩瑣!那段時間必會影響心情!有小孩更是會有影響

萬一又跑了!不告都不行!一定會跑!你已經提告訴!就是宣佈婚姻終止了!
台灣男人跟台灣女子發生這樣事!不離婚的好像很少!提告的也不多!只是用為爭取一點自身利益就離婚了!
有身分證趁早離開!90%以上結局都沒有那麼好!(短期當然是好的)
有台灣身分證的越女!如同台灣女人中下階的勞工離婚了!不管台灣越南女子她們找的對象有很好的應該不多!這是實際的事!
有台灣身分證的越女!外表越漂亮有可能越悽慘!

越女的結局(懲治)是需要時間!
讓社會的自然力量去結束她們的台灣夢也許良性一點!
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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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發表於 2010-9-7 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勿憑空捏造、杜撰、幻想,編故事來說些有的沒的..
告對方妨礙家庭我認為是必要的手段

至少以後不管發生何事

都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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