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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新台灣子監護權 台越互助保障

熱度 2已有 390 次閱讀2010-11-13 10:47

新聞轉載處「中央社

2010/11/05 16:35:49 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 5日電)立法院今天通過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國民黨籍立委周守訓表示,若台越聯姻衍生兒童監護權爭議,互助協定可提供雙方保障,是正向發展。

立法院院會下午通過「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周守訓受訪時指出,鑑於越來越多台商到越南經商,及越 南新娘嫁來台灣,但台越雙方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曾發生台越聯姻結果不理想時,衍生兒童監護案件。這時若有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可以保障雙方權益。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煌瑯說,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法律制度較成熟,但越南較為人治,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可能對在台灣的越南人有利,卻對在越南的 台灣人不利。

蔡煌瑯認為,也不是因此就不要與越南簽署協定,他只是善意提醒政府部門,未來在執行上要更加謹慎面對這種情況。

外交部常務次長林永樂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時表示,據統計,目前在台灣的越南新娘約有13萬人,而越裔的「新台灣之子」也有20多萬人,再加上為數眾多 越南幫傭及勞工,衍生民事、商事糾紛及訴訟事件隨之增加。

林永樂指出,這是繼台灣與美國簽署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後,另一個與無邦交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具重大外交意義。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除了民事事件,台越兩國間跨國犯罪也逐漸增加,有必要加強刑事司法合作;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通過後,台越兩國可在此基礎上,逐步強 化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由於司法院對協定提出修訂意見,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司法院,依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25條,有關爭議之解決「因解釋或適用本協定 所產生之爭議,應由締約雙方協商解決」的規定,於協定生效後儘速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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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不要用到啦 

如果真的遇上糾紛了......能透過這協定有個完滿解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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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vn5458 2010-11-13 13:36
有總比沒有好,以後免簽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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