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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問題] 面談沒過 是否可當場申請預約下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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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 發表於 2015-2-27 20:5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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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ke 發表於 2015-2-27 16:43
請問,,代辦說明我寫完給台灣的外交部會比較好????

根據當兵時的經驗,越級報告下場通常不太好,有背景的人除外
通常軍官接完080申訴專線,耐心的聽你申訴完後,
下一通電話就是打去要求該員單位主官"好好處理"申訴案件
怎麼處理的我不知道,但看大多數人的心得是沒幾個好下場的

除非你有天大的冤屈無法處理,該單位就是吃定你要搞翻你
才被迫尋求體制外的管道處理,若是體制內及有處理管道及方式
還是照著體制內的遊戲規則走,畢竟面談官應該不是刻意刁難妳
若是外交部都能夠因為你的一封狀紙,推翻整個體制直接對台辦處下達指導棋
那這個體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以後都給外交部來搞就好,那台辦處相關單位可以收一收了

小弟以"不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為關鍵字,google到了數篇被行政院駁回訴願的案件
第一篇   XXX君因結婚證書驗證及簽證事件  日期:101-01-06  裡面有提到幾句話

訴願人已依規定就本部分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提出異議,復向本院提起訴願,於法自有未合,應不受理。

這就是政府機關的思考模式,大老闆行政院況且如此,何況底下的外交部呢?
再多看幾篇也能夠懂台辦處在意的點是甚麼,
在問話兜不攏的情況下,也只能依照所得到的資訊去做判斷

同一案件的內文

另訴願人於面談時稱結婚手鍊、項鍊係在新北市樹林區購買,惟嗣後補具之保證書,經駐處人員依所列服務電話查證結果,係由位於苗栗縣之銀樓所開立,堪認訴願人有不實陳述情形,有保證書及經訴願人、阮氏福厚君簽名之面談紀錄等影本附外交部卷可稽。

也可以看見官員對於求證的態度如何

記得我面談時,女面談官問我昨天晚上睡覺前,誰去關燈? 我說一般都是我關燈,但昨天太累,我先睡著了,所以沒有印象,她要我再想想看,礙於局面及氣氛,我只有說出應該是我關的,她馬上輸入記錄下來,之後把整份問答記錄列印出來要求我看完後簽名,我仔細的看了一遍,心裡不安,再次向他提出我真的沒印象是誰關燈的,她聽完還是請我簽名,但拿回記錄時,有在上面做修改,我不知道她改了甚麼,之後也向老婆提出一樣的問題,老婆的回答是.....沒有關燈!!!!  沒錯,我們的答案是兜不上的,但卻難以認定為陳述不同,因為我們就是老實的回答問題,而不是去捏造事實!  另一個問題就是妳們今天午餐吃甚麼? 我愣住了,想了一下回答,中午沒吃飯在旅館睡覺,但10點離開台辦處時有去吃KFC,老婆跟我回答排列順序不同,10點離開台辦去吃KFC,然後回旅館睡覺沒吃午餐,嚴格來說,說一句我們沒吃午餐就好,但是我們的陳述,讓台辦處官員更能認定我們沒有騙人,他的問題你不一定要精準的回答,但是不能有說謊的嫌疑,也就是讓她認為妳們說的是非事實的陳述,誰沒事去記誰關燈阿~今天我關,明天你關,不行嗎?
你說有時我關燈,有時候她關燈,都比硬掰一個來的好,因為你說的是事實,不是碰運氣的瞎扯。

還記得跟老婆兩人模擬應答的時候,問到妳們一星期通幾次電話?老婆哈哈大笑用破中文說有一天兩次,有一天三次,也有一天四次,一星期大約14~30~50次,相信這樣的回答,可信度會比一星期7次來的高...結果面談她真的這樣說....

官場文化如此,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體制內還有救濟管道就遵循遊戲規則去處理
直接找外交部或行政院,除非背景夠硬(像白副先生?),不然還是當成最後的手段就好
官員也是在工作,背後的攝影機對著你也對著她,除非有過節,不然他沒必要客意刁難誰
民眾對她亂說,他也不能去告誰,他給你亂搞,被你告上法院,事情就大條了

另外真的建議去看看其他訴願案件的內容,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不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上為小弟的感想與建議,有錯也請大家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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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chi 發表於 2015-2-27 21: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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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公文上面,不是已經有說明了。

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倘 台端不服本處做成不予受理決定,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15日內向本處提出異議。

於15日內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處」就是做成行政處分的單位,讓你不通過面談的行政機關啊。
就公文送達知悉日15日內向該機關提出異議。不提出異議,那就是沒意見啊。
向其他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不服行政救濟程序。所浪費的期日,自行承擔。

結婚面談,移民行政工作業務。是外交部還是移民署的業務呢?

不予受理決定,有問台辦處,是多久期間之內不予已受理你們的案件。是1年、3年、5年,還是一輩子呢?這就不知道規定在何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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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ke 發表於 2015-2-28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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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很納悶,他所謂的本處是台辦還是台灣的某個政府機關。
但因公文並不是寄來台灣,反而是先生自行去拿。
好像又讓人更確定是只要提出異議給越南辦事處就好。
應該是這樣吧?

如果不提出異議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嗎?一切重來?
我禮拜一會寄到越南先生那邊,禮拜二交給台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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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chi 發表於 2015-2-28 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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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在駐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試時,被那邊的台辦處,做成不予受理的行政處分嗎?

那公文寄給你的單位,也會寫台辦處的機關名稱跟住址吧。

你是當事人,妳男朋友也是當事人啊。原則上都會通知。只是你們所提供的通知住只要寄到拿裡。

而公文送達的方式的法律效果,你自己查一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看看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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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ke 發表於 2015-2-28 02: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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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沒有寄到我台灣的家裡。,,所以我不用寫異議給台灣的公家機關吧?
因為公文上面是寫像本處提出異議...他的本處...我真的有看沒有懂@@

行政程序.....剛看了一下。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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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今天先生去台辦繳異議的時候,台辦櫃檯有問說女方的呢??
我想應該是給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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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單位
台辦處,自稱本「處」
移民署,自稱本「署」
外交部,自稱本「部」

提出異議後,有沒有成功,或之後的救濟程序如何。

至少也要問,不予受理你們的案件。

多久之後,你們可以重新申請結婚程序。這也是很重要啊,比訴願、訴訟還重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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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5-2-28 12: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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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ke 發表於 2015-2-28 02:17
因為他們沒有寄到我台灣的家裡。,,所以我不用寫異議給台灣的公家機關吧?
因為公文上面是寫像本處提出異議 ...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1021025
http://seeviet.net/bbs/forum.php ... 700&fromuid=972

十三、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

您們的婚姻面談.很不幸地走到最糟的一步
現在除了將如何誤失的理由詳實寫下.讓台辦處信服.並願給予再次面談機會
如台辦處仍不給機會.只好走行政訴願.法院訴訟.......
但說真的.都很花時間也很難翻轉



最後只剩第七條可走........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三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三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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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站上有人跟我一樣到遭遇嗎??

上網找了很多,這種狀況不常見。

又不想找台灣仲介幫忙,只能靠自己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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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IKA 於 2015-2-28 19:07 編輯

看了幾個訴願的案例,大概就是在異議內提出對面談內容雙方陳述不一的解釋,並提出能證明婚姻屬實之新事證,看台辦處願不願意接受異議內容及認同新事證的證明力。

查駐越南代表處領務人員依公證法第15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駐外公證事務辦法辦理公證事務,係屬準司法性質,對於該辦事處不予結婚文件證明之處置不服,依駐外公證事務辦法第8條規定,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領務人員重新審查,如認異議有理由,即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附具意見書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由館長於5日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轉送外交部所在之地方法院裁定之。

把異議內容寫好來,補強婚姻事實的真實性,盡速去湊齊能辦得能拿到的證明文件,EX 薪資證明,存款證明,父母同意書,信用證明之類的,越多越好,最好讓台辦處沒得挑毛病,一併交付台辦處。所備的文件必須要有證據力,像是父母同意書要去法院公證,金飾禮品等要有發票證明。

如小隆兄所說,您們的婚姻面談.很不幸地走到最糟的一步
若不想靠第七條通過,就要認真加強異議的強度,其實我也沒看到有人分享異議的過程及結果,只能從訴願文件去幫妳看看過往的資料,看了滿多篇的訴願內容(看官腔官語真的很討厭,看多了腦筋會打結,真佩服這些公務員寫那麼多文謅謅的東西),只看到一篇撤銷台辦處決議的案件,大意就是解釋陳述不一的部分,並提出合理的理由去反駁台辦處對於"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 的認定,盡全力一擊必殺,讓台辦處不得不接受異議再次處理妳們的案子,如果再走到訴願,訴願駁回,上法院告那通過的機會更低了....

附上訴願成功撤銷台辦處不予簽證的案例給您參考

http://www.ey.gov.tw/Hope_decisi ... ;s=BDCFD71DB3351AFF

P.S. 我的代辦給我的感覺就是他只是拿錢辦事,當然也希望你通過,但沒通過他也是沒損失,反而有更多好處拿,事實也是如此,對他來說我只是眾多的客人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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