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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evin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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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瞳鈴眼-娶妻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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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湯哥 發表於 2016-7-16 14:34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05:28
看開點吧 我5號跟朋友一起帶老婆回越南,結果兩個女生的不回臺灣了,5號到13號,都跟她們家人玩的很開心,1 ...

所以女方是兩個家庭一起詐騙嗎?她們沒辦妥離婚手續,以後要一輩子當老姑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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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虯髯客 發表於 2016-7-16 16:34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05:28
看開點吧 我5號跟朋友一起帶老婆回越南,結果兩個女生的不回臺灣了,5號到13號,都跟她們家人玩的很開心,1 ...

真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現在去越南娶妻的遭遇怎麼聽起來一個比一個恐怖,
到底是哪個環節有問題啊?
真的單純只是運氣不好嗎?
如果是,那真的就像賭博了。

亦狂、亦俠、亦溫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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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哈那 發表於 2016-7-16 16:51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說謊,偷東西,懶惰不做家事,不學認字,不願溝通,不帶小孩...應都是心理異常的徵兆,得要家人(高EQ)耐心的教導,才能改善,也真的很難。若當事人發了脾氣甚至歇斯底里處理,就起了反效應,一發不可收拾了。

樓主,人生若夢已過,傷養好,再出航尋夢中人。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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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7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18:29 | 顯示全部樓層
愛不是要求對方,而是要由自身的付出。-靜思語-
我想請問樓主  註銷居留證需準備什麼資料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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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18:35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我們是透過仲介, 老婆4月12來臺灣,因為把她太疼她,又沒發現異常,所以她說一直想爸媽,從十月要求八月又要求七月,才跟朋友一起帶著兩人的婆回越南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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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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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7-16 19:21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18:29
我想請問樓主  註銷居留證需準備什麼資料

何種情況下會被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外僑居留證?

1.外籍人士在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將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2.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3.持用不法取得、偽照或變造之證件。
4.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5.回復我國國籍。
6.取得我國國籍。
7.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8.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9.受驅逐出國。

http://new-habitant.cyhg.gov.tw/ ... Node=14729&mp=1

=====

請仲介了解她的情況吧...如不願回來.就把離婚手續辦好

在您們沒辦妥離婚之前.她的居留證都有效....也就是一年效期內.她還是可入境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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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高雄阿耀 發表於 2016-7-16 20:37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看了兩位大大的遭遇...小弟心也跟著痛了起來...

不知道她們到底為了什麼結婚? 當兒戲嗎?

小弟已經全心全意的付出了 不知道婆有沒有感受到?

希望我的婚姻之路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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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3
 樓主| kevin7326 發表於 2016-7-16 20:52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本帖最後由 kevin7326 於 2016-7-16 21:20 編輯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18:29
我想請問樓主  註銷居留證需準備什麼資料


既然如此來讓大家長知識

國人與外國籍配偶至戶政單位辦妥離婚登記後,本署將依據自戶政系統介接之戶籍資料進行查證,經依前述規定審核完竣後開立該名外國人之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送達事宜。國人並無須單獨或會同外國籍配偶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手續。

移民法
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相關罰則】第5項~§85;第1項、第4項~§36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一般程序是和越配在戶政單位離婚後就沒你的事,接下來移民署會自動從戶政單位得知離婚的事情之後,就會審核有無符合31條的任何條款。若有的話,「她」可以待到「外僑居留證」失效的日期;若無的話,10天內要出境!

準備離婚後戶籍謄本給移民署就可以

所以小弟才說「前妻」鬧得太早了,既沒有中華民國的「綠卡」,也沒有「身分證」....

另外補充24條

第24條(不予許可外國人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情形)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外僑永久居留證=中華民國綠卡

身分證=中華民國公民

為何會有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05654
設計老公家暴 外配留台捷徑?
就是想要鑽移民法31條漏洞

因為如果越南人來台工作
需要有公司行號「簽約」才能來台
但是這通常都會被抽取許多佣金

如果透過結婚來台之後
再鑽移民法31條漏洞
就可以達成寄來台灣工作,又不用被公司「抽佣金」的目的
只能再說一次!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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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昊天 + 8 很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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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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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evin7326 發表於 2016-7-17 08: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戀愛中猜來猜去是情趣,婚姻中猜來猜去是禍害。
本帖最後由 kevin7326 於 2016-7-17 08:26 編輯
陳小輝 發表於 2016-7-16 05:28
看開點吧 我5號跟朋友一起帶老婆回越南,結果兩個女生的不回臺灣了,5號到13號,都跟她們家人玩的很開心,1 ...


如果他們完全沒回來
而老婆還是持有外僑居留證
先去專勤隊報失蹤
並且持報案單(另外也調妻子的入出境資料,因為你還是她的老公,你有權限可以調)
去法院告履行同居義務
通常會先開調解庭(家事法院的話)
把報案單給調解委員看
訴請移交法官判決
在移交法官判決時候變更法條為妻不履行同居義務事實具在而訴請離婚
(傳喚不到妻子,可直接判決一造獲勝,但是可能會開庭個2~3次左右,也可能法院會看他確實都沒再入境就不再開那麼多庭)

拿判決書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
再拿離婚後戶籍謄本到服務站辦理注銷妻子的居留證
移民署去查她確實都沒再入境
那就是廢止居留證       

不過建議先去問移民署服務站
看他這種完全失蹤不回來的
移民署要怎麼處理
或許也不用到法院       
如果要到法院
就是我上面說的程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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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evin7326 發表於 2016-7-17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
本帖最後由 kevin7326 於 2016-7-17 09:29 編輯

趁這機會讓大家長知識................
現在情況就是.........

1.小弟前妻回越南,台辦可能對他註記,他以後也難再來台灣(可以改用工作名義,但是要有公司背書,難度有點高)
2.在台灣躲起來到小孩出生(再延伸下列幾點)
   1.不得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小孩,小孩放台灣,依照移民法24條她人被遣返(這又有下列狀況)
      *要報戶口需要出示小孩從姓父母同意書(再分下列幾點)
        1.請她阿姨手寫一張,戶政單位沒查證就讓她報戶口(變成偽造文書罪)
        2.戶政單位要求她同意書先去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她就要來跟我吵監護權(不過吵到也沒用,依照移民法24條她還是要回去)
3.小孩出生之後不告訴我,直接拿小孩出生證明申請越南護照帶回越南。(可能性較高,再越配的心目中家人、兄弟姊妹、小孩地位勝過丈夫)
4.小孩被她DFA給其他家庭/她阿姨直接簽約(有此可能性,但是不高,因為程序麻煩)

但是就目前看來她應該會把小孩簽約成越南越南人隊的可能性比較高..........,因為她不會甘心來台灣就這樣替人生個小孩兩手空空就回去
如果要說最無辜是那小孩,那我只能說深表遺憾
小弟今天沒有做出任何對不起他的事情,他要做出這樣的選擇
我也只能說祝福她
呂捷老師也有說過「如果你愛她的話,就是希望看到她快樂」
如果她覺得離開我更快樂,那就讓她去吧
希望在海的另一端,她能找到她的彩虹天堂

1.有來吵->小弟爭取簽約成中華高雄隊
2.沒來吵->簽約成越南越南人隊
3.DFA(指定轉讓)->小孩可能被簽約成中華新北隊或中華台北隊

大概就這樣

珍重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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